深圳市沁安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040001123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马姣佴(女,身份证号码:422425196507******)于2023年12月4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东路向西路南0米因上下班途中事故受伤,根据2023年12月4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胸椎骨折11、12;2.肺挫伤;3.腰部损伤;4.腹部损伤;5.胸部损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4日